
“签章”是“签字并盖章”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指出: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签章”,按照其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签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法人单位签章:一般公文只是在文末的单位名称上加盖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公文,除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外,还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
自然人签章,在文档的姓名栏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私人印章。
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
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
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