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发展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加强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形式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供水以外的供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原已建成、运行良好的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供水站点,实行业务指导、水质监测等一系列统一监督管理。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