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绍彬 朱齐家
基层审判执行及行政执法活动中,企业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较为严重。2020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确认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指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自行更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
《实施意见》的发布,通过以网络信息化手段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为审判执行及行政执法活动拓展了有效的送达途径。笔者建议总结各地试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经验,积极争取将该项试点转化为立法成果,在全国范围内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持。
全面推行确认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强化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全面推行确认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让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成为企业的标配,发生纠纷后企图东躲西藏拒不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推行确认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民商事主体交易前自行约定送达法律文书地址。“执行合同”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之一。涉及企业地址的设立及变更,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及时查询到,这为商事交易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商事交易,从预防纠纷角度出发,当事人在约定公证、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时,其中就包括对送达地址的事前确认问题,如通信联络方式的固定问题、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等,即交易前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保送达地址成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七种送达方式,但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民商事主体交易过程中约定送达地址,既是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诚信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发生争议后按照约定参与公证、仲裁或诉讼的必要约束。同时,约定中还可以对变更送达地址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否则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义务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间民事商交易过程约定送达地址及变更通知,更有利于促成民商事主体最大限度诚信经营,降低化解纠纷的必要成本,提升整体社会福利。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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