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考勤机的最好方法(考勤机管理漏洞解决方法)

对付考勤机的最好方法(考勤机管理漏洞解决方法)

首页办公设备考勤机更新时间:2022-02-21 07:30:55

公司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经济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不欢而散。后来,公司删除员工的指纹,并收走了办公电脑;员工报了警,公司又将指纹恢复,办公电脑还给员工(至始至终公司未承认辞退),说员工可以继续上班。于是,员工继续留下,不过,公司又想各种招数对付员工,就是逼员工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员工该怎么应对?

在讨论应对之策的前面,先说一点:员工一旦受不了各种的“折磨”,只要自己主动离职,那么公司就不用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公司惯用伎俩,目的就是不支付任何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员工怎么办?关键在于脸皮厚、讲策略、搜证据。

无论公司采取何种手段,给员工何种脸色,作为员工都要做到面不改色心不跳,轻松应对。

公司不让打卡,不让进办公楼,不让到办公室,好办,员工可以照相、录音、录像。然后,员工采取EMS、官方电子邮箱也好,使用微信(公司群或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QQ(公司群或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也罢,只要能够通知到人事、部门领导或者公司负责人的,都可以用上,告知他们“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接着回家。每天如此,天天坚持。公司这个时候想以旷工处理,没门。员工到了上班地方的,只因为不提供劳动条件才离开的。

公司删除门禁、删掉打卡指纹,收走工作电脑,好办,员工采取照相、录音、录像。然后,员工可以给相关负责人或者公司老板打电话、开视频、发语音,“删除门禁,收走电脑,算不算公司开除我?”他们回答“算”,那就达到证明违法辞退的目的了。同时,员工要求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反之,他们说“不算”,那就请公司恢复门禁,返还工作电脑,安排工作任务,总之,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办公设备有了,但就是不安排相应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员工一定要准时上下班,千万不能因为公司没有安排工作内容就早退或者直接旷工,而是拿一些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学习。公司不安排工作内容,那就主动学习、主动进步。记住,千万不要耍手机、打游戏等,用手机或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这将给给公司辞退你找到借口。二是办公设备有了,也给了相应的工作内容。这种情况下,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合理,那就正常上下班;如果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不合理,与平时的工作有很大的反差,记住,同样留取证据。公司想以此逼走员工,不行,脸皮厚着呢?当然,如果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看不出有太大的差异,注意,这个时候员工得忍气吞声,“我就是不走!”

为避免被动,员工要候上一段时间。要么等公司投降,熬不过员工了,或者依法支付赔偿金,或者一如既往地正常上班;要么等公司发工资、交五险一金,工资和五险一金都正常发放、缴纳,那就继续好,没有正常发放或缴纳,也是属于违法行为。这样,可以将证据准备得更加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公司虽然没有提供劳动条件,但工资、社保如数发放、缴纳,其完全可以辩称让员工休假之类的说法。

另外,如果员工脸皮不够厚,远远不及公司的厚颜无耻,那也不一定要熬到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地步。只要员工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证据,仍然可以以被迫离职的方式离职。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赔偿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可以拿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都不乏采取这种低劣手段,逼迫员工离职。比如,取消钉钉考勤、提出工作群、搬走员工私人物品、强行赶出宿舍……很多员工,往往在遇到公司逼迫、挤兑的时候,也受不了那个鸟气,一般都是拍屁股走人。如果真这样,那员工就中了公司的“招儿”了。

只是,具体如何脸皮厚、讲策略、搜证据,可能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的形式略有差异。这个时候,员工千万不要想当然,最好找一个“军师”,随时听候调遣,随时应对公司的招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否则,可能因为出拳招式不对、时机不当、火候不够,导致满盘皆输。

证据搜集完毕,当然就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这个阶段,员工也不要大意,因仲裁申请瑕疵,或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败诉的情况比比皆是。

说了“怎么办”,再说“该不该这么办”?

这里,再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说一下此问题的题外话,也算是个人看法。在说个人看法之前,我先声明两点:第一,坚决支持劳动者向类似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维权。只要证据充分,绝不向用人单位的诸多违法行为低头。第二,以下仅为个人看法,不喜勿喷。

“现实”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工作年限,二是维权成本。

1.从工作时间说起。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很短,一年半载,甚至三五个月或者更短的工作时间,那么我个人不赞成跟用人单位耗。与其跟用人单位耗下去,还不如自己重新找一份工作,寻找一个合得来的东家,好好上班。

一年半载,甚至三五个月或者更短的工作时间,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即便劳动者有十足的证据,能赔几个月呢?何况劳动者为了取证,与用人单位耗下去也是需要时间、精力的。与其与这种不要脸不要皮的用人单位耗下去,花费时间,浪费年华,甚至损失青春,还要受用人单位甚至同事的折磨、煎熬,异样眼光,还不如早日摆脱老赖公司,“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另寻新欢”,找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甚至干出一番事业。

2.从维权成本上说。

且不说为了搜集证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纠缠耗费的时间。即使证据搜集完毕,去申请仲裁也需要耗费时间、精力、经济。

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十足的老赖,可能即使申请仲裁胜诉之后,用人单位还要进行一审、二审。从程序上都可以拖得劳动者没脾气。与此同时,在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双倍工资差额有惩罚性,其他很多几乎都是用人单位“应该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方面申请仲裁、打官司相当于“无成本经营”,劳动者去仲裁、起诉,而且还要胜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把“应该的”部分支付给劳动者,否则,劳动者放弃仲裁、起诉,或者即使仲裁、起诉但失败了,用人单位都是一个赢。正是因为如此,对于类似老赖用人单位来说,不怕与员工耗下去。打官司耗下去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劳动者在耗不下去的情况下对诉求金额打折。

虽然以上观点可能不该出自律师身份之口,但现实就是现实,残酷也得承认。因此,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还是需要考虑现实。拖家带口,拖儿带女,锅都揭不开了,哪里还有心情去仲裁?

如果上班时间长,赔偿金额大,或者说,劳动者咽不下这口气,不管赔偿多少或者官司胜败,都要与用人单位耗下去,把仲裁、起诉走下去,那好,权当我没说,而且我打心底地支持劳动者。反之,如果上班时间短,赔偿金额少,也没有那么多精力、时间与用人单位耗下去,那就重新选择工作,重新开始。

如果请律师,代理费不是用人单位出钱(诉讼费之类的就不说了,小钱),也不是我、他出钱,而是劳动者本人出钱(特殊情况除外);如果不请律师,自己耗费的时间、精力没有诸如精神损失费之类的相应补偿。所以,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话就不说了。

最后强调,我个人发自内心地支持劳动者维权。算一算,权衡一下,如果劳动者觉得有必要,那就大胆地走出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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