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21521-2014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用途的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以下均简称为产品)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与计算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
b) 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
c) 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
d) 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
2、GB 4943.1-2011
本标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标准还适用于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通信网络的信息技术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本标准还适用于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通信传播媒介(见第6章注4)的信息技术设备。
本标准规定的一系列要求是为了减小操作人员和可能与设备接触的外行人员遭受着火、电击或伤害的危险。
当特殊说明时,也包括维修人员。本标准旨在减小被安装的设备在按制造厂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操作和维修时的危险。被安装的设备可以是由若干设备单互连而成的系统,也可以是由若干独立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设备列举如下: 记帐机,簿记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复印机,数据电路终端设备,数据预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终端设备,听写设备,碎纸机,复制机,电动绘图机,消磁器,传真机,按键电话系统,磁带卷绕饥,邮件处理机,显微办公设备,调制解调器,货币处理机[包括自动出纳(现金分发)机],电动文卷输送机,自动用户交换机,文件整理机,文件修整机(包括打孔机、切割机、分类机),削铅笔器,个人计算机,照片打印设备,绘图仪,销售终端机(包括相关电子秤),邮资机,公共信息终端,订书机,电话应答机,电话机(有线的和无线的),文本处理设备,打字机,直观显示装置,打印机,扫描仪,路由器,多媒体设备,网络终端设备,无线电基站,中继器,通信交换设备等。
这里所列举的设备并未包括所有的设备,因此未列出的设备并不一定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设备就可以认为该设备能与需要信息处理的过程控制设备、自动试验设备以及类似系统配合使用。但是,本标准不包括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对于下列设备,可能需要在本标准所规定的那些安全要求中附加一些要求
——预定要在诸如极高或极低温度、过量粉尘、高湿度或剧烈振动、可燃气体、腐蚀或易爆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设备;
——与患者人体直接连接的医用电子设备;
——要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设备,在热带地区或在海拔2000m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
——预定用在可能会进水的场合的设备,对这些设备的要求及相关的试验的导则见附录
3、GB 17625.1-2012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本部分规定了在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 和附录B进行测量。
本部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 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非专用电弧焊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属于本部分的范畴。
专用电弧焊设备的有关规定在IEC60974-1中给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据IEC/TR61000-3-4或IEC61000-3-12中给出的安装限制。
按照本部分所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设备的试验条件在附录C中给出。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部分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部分中具有相同的意思。
4、GB 4943.1-2011
GB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 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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