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C(e-mark)简介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
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
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EC(e-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俩。
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
所有在欧盟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
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只需要一个EEC即可,另外,大灯、玻璃、安全带要有E标志。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