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首页维修大全汽车更新时间:2025-07-18 02:44:14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你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各个国家是不同样的,这里是中国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大型客车 B、C、G、H、J、M、Q

  B大型货车C、G、H、J、M、Q

  C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二轮摩托车F

  F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H小型拖拉机

  K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无轨电车

  P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十九条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

  3、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章之规定;

  4、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之规定。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州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三、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州暂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依据

  川价发[2005]28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七、收费项目

  汽车、低速货车考试许可费,560元/人?次;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考试许可费,280元/人?次;残疾人申请考试者减半收费(汽车),280元/人?次;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八、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3、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5、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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