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电动载货车价格)

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电动载货车价格)

首页维修大全汽车更新时间:2026-01-06 18:18:42

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的,应符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XB 01/T 001-2015)要求。

第六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其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向市工信委备案。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地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只需持所在地备案文件及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且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含外地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备案制,有关企业备案时应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按照《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中企业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产品,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公告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按照所公告的许可范围进行生产,同时呈报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重大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质量检测管理

第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低速电动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局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低速电动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应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照程序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工信委、公安局备案。

第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和产地。

第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低速电动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监局、工信委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依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上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有关低速电动车登记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低速电动车牌照、行驶证和登记证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上牌后,允许在濮阳市辖区内以及列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城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依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处理。低速电动车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检,非营运低速电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周期为每两年,营运低速电动车为一年。具体年检办法另定。对不按期参加检测、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

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车辆转移和报废程序依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杜绝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法律规定承保,在登记上牌前必须比照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投保相应的商业车险,以化解可能出现危及公众利益的交通事故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管理的依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2002]768号)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性质认定及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依据如下。

一、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性质问题

路面上行驶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是由电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相关技术参数分析,低速电动四轮车特征符合汽车的术语和定义。因此,低速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的一种,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应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汽车准驾资格。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2002〕768号)的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且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方能注册登记入户,上道路行驶。目前,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乐唯V6型号等类型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不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和上牌,不能取得机动车号牌,均不能上道路行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低速电动四轮车加装雨棚等非法装置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2.违法定性: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3.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4.管理措施: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可以代履行强制切割并恢复原状。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未悬挂号牌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违法定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

(三)低速电动四轮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2.违法定性: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

(四)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违法定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4.管理措施:罚款一千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2.违法定性: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4.管理措施:罚款一千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驾驶拼装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2种行为)

2.违法定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即《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拼装车的定义: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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