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同时不超过行驶证标明总质量。
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
6、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7、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