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实施条例》对高速公路行驶速度的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摩托车不得超过80km/h。
3、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a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