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高速公路驾车注意事项:
1、从匝道上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合流时,应不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
2、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车道行驶,一般情况下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