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联合公安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大连市2016年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和停车费收取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小区停车费按如下标准和方式收取:
一、地上停车费
在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业主大会决定之前,昼夜临时停车费收取标准暂按小车5元/次、中车6元/次、大车8元/次执行,4小时内免费,4小时后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
二、地下停车费
室内或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人防工程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暂按临时停车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包月车辆按照200元/月-600元/月标准收取。
三、停车服务费
购买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的,停车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经业主同意,露天停车场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按半年或按年收费的,半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90%,全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80%协商议定。
商住两用室内(地下)停车场对业主按附件2中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露天停车场按附件4中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对购买地下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用户,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可按每月每个车库(车位)不超过40元的标准协商议定。服务成本高或情况特殊的停车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向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说明情况、公开成本,并征得半数以上专有面积、业主同意,可协商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