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改动电动机,使发动机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加装伞架、雨篷。
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