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且无其他标志标线时,可用认定为左侧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其他车道为慢速车道。
同向两车道,左车道是快车道,右车道是慢车道;同向三车道以上时,靠左的车道是快车道,中间的车道是行车道,靠右的车道是慢车道。
相关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