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根据同方向车道数量不同,限速要求也不同。
1、同方向有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2、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最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每小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3、同方向有四条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最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每小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高速公路根据同方向车道数量不同,限速要求也不同。
1、同方向有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2、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最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每小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3、同方向有四条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最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每小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