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