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安全带相关处罚如下
(一)驾驶员不系安全带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二)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违法行为代码:1101违法行为: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法律依据:《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实施办法》第33条第8项记分分值:
1罚款金额:20~200(20~50)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代码:1110违法行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法律依据:《法》第95条第1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实施办法》第33条第5项记分分值:
1罚款金额:20~200(20~50)其他处罚:扣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