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标准:
一、执法执勤用车
(一)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一)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机要通信用车
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可配备1辆公务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的,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可申报批准后增加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