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上海市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5、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凭相关证明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由车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到就近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提出申请。更换车架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提交车架来历证明,现场交验车辆。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架的,允许办理变更登记。不可以。《办法》中没有规定可以变更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