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约第二十四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约第二十四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首页维修大全生活更新时间:2025-05-26 17:29:38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约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3,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4,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5,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6,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阳单位收集运输。

7,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8,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

9,国家和省市的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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