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3月徐某在京东商城平台鸿达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御康森鑫卓玛金卓玛膏药,案涉货物在京东平台网店商品详情页上载明:郑重提示,金卓玛产品已经升级为鑫卓玛和御康森两个品牌,产品配方、克重、生产厂家、疗效完全一样。其中御康森品牌商品外包装上的名称为御康森颈肩腰腿疼保健贴。
徐某收到货物后查看商品包装为御康森颈肩腰腿疼保健贴,其认为购买的货品应为膏药,而其收到的案涉货物为保健用品,徐某遂向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退货退款,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流程退还了徐某全部货款。后徐某以鸿达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宣传案涉商品系膏药为由主张鸿达电子商务公司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主张鸿达电子商务公司按照案涉商品货款三倍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的订单页面的商品图片显示为御康森品牌商品,鸿达电子商务公司向徐某销售的涉案商品订单页面的商品包装与徐某收到货物的包装一致,均为御康森颈肩腰腿疼保健贴,且鸿达电子商务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的御康森品牌产品名称明确标注为颈肩腰腿疼保健贴,徐某也确认其收到的商品系保健用品,徐某购买的涉案商品的包装及相关信息均与鸿达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平台上案涉商品详情页中的内容一致。法院认为徐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鸿达电子商务公司构成对涉案产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徐某的主张均没有事实依据,故鸠江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消费者、商家均应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商家应当提供合格的商品,消费者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对所购买的商品应做到全面了解,而不是随意使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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