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故事是接着昨天的故事。
没过多久,岚岚给我打电话说,「易律师,他偷吃也就算了,还在我们家车上留下了恶心的东西,我已经到律所楼下了,东西我也拿来了,看看能作为证据么?」
见到我之后,她拿出装有卫生纸的一个袋子。
上次沟通回去后,岚岚借机支开了丈夫,果然在车里的行车记录仪上发现了丈夫和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她甚至还在车椅靠背的夹层发现了一张皱巴巴沾有体液的卫生纸,夹带着2-3根体毛。
虽然这样的事儿对于律师而言早已习以为常,但对很多当事人而言,还是会气愤得浑身发抖。
这种「物证」如果能够做实,倒也是辅助证明对方出轨的一种手段,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
之前也有当事人拿着这种「物证」来找我,但体液检验并不容易,因为没有比对参照物,而且物证获取到时,残留的细胞基本上都已经是死亡状态了,很难验证。因此,这种「物证」想要被认定为证据,在实践中其实是很难实现的。
当然了,在行车记录仪上发现的丈夫和第三者的亲密视频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提交的,法官也是会采信的。
Vol. 4
找到了亲密行为的证据,岚岚提出要去酒店查一下丈夫王磊的开房记录。根据女人的直觉,以及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地点位置,她认为王磊可能在某某酒店开过很多次房。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都这么问过我。但遗憾的是,普通人是没有随意查询别人开房记录的权限的。
即便是律师想要查对方的开房记录,也需要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批准后才能去查询及取证,并不是说开就能开的,而且申请调查令也需要一定时间,等到申请完调查令或许早就已经错过有利时机了。
但如果确认了酒店的位置,以及对伴侣的动向比较了解,这件事也不是没法做。
「如果你感觉某个时刻他可能正和小三开房,你可以直接以『嫖娼』为由报警,这时候警察会带你老公去派出所做笔录,如果笔录里你老公承认了是开房,那这就是『捉奸在床』的合法证据了,警察的出警记录可比查开房记录更管用。」
没过几天,我正在起草离婚起诉状时,助理告诉我,岚岚已经在8号谈案室等待。
我猜到她应该是搜集到了新的证据。
推开门后还没等我询问,就听到岚岚着急地说:「易律师,昨天我照你的说法报警了,派出所档案肯定会有出警记录。
我担心他知道是我举报后会报复我,我就直接回了娘家。房子的相关材料和银行流水我都拿过来了,你看这些可以么?还要别的吗?我的案子什么时候能开庭呢?」。
我仔细翻看了材料。
从当时的买房票据来看,首付款的出资确实是从王磊的银行卡上划走的,但这套房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王磊能不能证明银行卡上的钱确实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从我的经验看来,这并不是个容易证明的事。
因为婚前婚后的财产,在没有做好隔离的情况下,是很容易混同的,很多时候你以为这是你的婚前财产,其实早就和婚后财产混同了,在离婚分割时,往往也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处理的可能性。
所以,首先我要确定的是,这张卡里的钱,是否有和婚后财产混同,如果有,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这个卡你见过吗?婚后你有没有往这张卡里存过钱?」我问岚岚。
「这卡一直是他自己的储蓄卡,平时我也没太注意,但这次买房我也出了一点儿首付,虽然比他拿得少,但当时我也是把钱打到这个卡里的。」岚岚和我说。
按岚岚的说法,房子的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拿的,只不过王磊拿的多,岚岚拿的少,而岚岚在出钱时,是把钱直接打到了这张银行卡里,这就代表王磊很难证明房子首付出资,全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张卡里的钱,如果在买房前一直没有存、取过款,那么这确实是王磊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买房前,岚岚往卡里存了钱,最后又是用这张卡付的房子的首付款,这张卡在婚后既有进账又有出账,显然,王磊的婚前个人财产已经和婚后财产发生了混同。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钱它是不特定物,在婚后发生了混同时,法官是没办法区分到底哪些支出用的是婚前的钱,哪些支出用的是婚后的钱,所以离婚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特意标记了这点,开庭时对方如果狡辩没有混同,那直接查看这张卡的银行流水就可以了。
想到这,我对岚岚说:「下周就开庭了,不过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毕竟法庭辩论还是和咱们现实里的沟通是有区别的,法官可能会问你一些问题,一会我会给你简单讲讲法官常问的问题,和你怎么去回答,不用有太大的心理负担」。
岚岚点了点头。
案件开庭前,我将搜集好的证据全都整理到了一起,包括证明对方出轨行为的证据——聊天记录的截图、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警察出警记录证明等。
以及能够证明我方在买房时同样也有出资、并且向对方的银行卡转账的证明——岚岚出资的转账记录、双方买房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婚后我方的每月的还贷流水等等。
梳理完所有的证据以及代理策略,我给岚岚打了个语音电话,约她来所进行一次庭前辅导,为开庭做最后的准备。
Vol. 5
开庭日。
我在被告席上看到了王磊,他也请了律师。
因为我们是原告,在质证环节,我们将王磊的出轨证据一一提交给法官,包括双方曾在微信中聊过类似“有外遇”的聊天记录、行车记录仪中的亲密视频、警方的出警记录单(对方承认开房的笔录)等等,并逐条向法官做出了说明。
法官让对方答辩,可对方律师没想到:
在这些证据中,自己的当事人竟然承认了出轨,而且那份警方出警记录单上也清晰地写着他和一个女子在屋里,且酒店的监控也拍下了他们同进同出的画面。
看到对方律师无力的辩白,和法官轻微地点头示意,我知道法官心里应该是认可了我们提交的证据。
在我们行业有个术语叫「谁主张谁举证」,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当提供的有效证据越多,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比如你既有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这样的证据,又有出警记录这样强有力的证明,自然是要比光有几条暧昧的聊天记录要强得多,有效证据越多,对你的举证就越有利,也更加便于法官去作出倾向你主张的判断。
随后,我又提交了我方主张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本上登记的是我方的名字,且首付款中也有我方的少部分出资,并且婚后也参与了还贷(附相应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截图),因此这套房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且因对方存在婚姻过错,按照《民法典》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方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婚内出轨的行为其实并没有太实质性的惩罚,也没有将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法条中。
而《民法典》实施之后,新增了一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这条规定,我方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在财产上适当多分的,只不过具体的分割比例,就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了。
对方在答辩环节,认可了我们证据的真实性,虽然想辩解这套房产的出资来自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就像我们之前所预见到的,因为当庭他交不出能够证明的证据,这套房最终被法官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判决分割。
且因为对方存在婚姻过错,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我方,因此最终判决:
我方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并给予王磊低于正常价格的房屋折价款。
拿到法官判决的通知后,岚岚再三感谢我的协助。让我欣慰的是,我看到了她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决心和离婚过程中把自己的情绪后延搁置,让自己避免了陷入被动离婚的僵局,也为自己彻底地争回了该有的一切,包括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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