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原民师补贴何时到帐,广东民师补贴是每月发放的吗
1、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时间不一,具体到账时间主咨询当地教育局。
2、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3、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4、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5、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2.2021广东高温补贴,广东高温补贴2022年规定的
1、广东省人社厅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高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3月24日。
2、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标准拟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
3、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广东省2012年公布的高温津贴标准目前已执行8年多,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逐渐不相适应,因此拟适时调整提高高温津贴标准。
4、现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指出,若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300元/月,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增长幅度达100%。调整后按月发放的标准与上海、江苏、浙江的标准持平,全年发放的高温津贴总金额为1500元,排名全国第三,略高于上海、江苏、浙江(全年发放1200元。
5、高温津贴新标准拟于2021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考虑到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2年6月1日开始执行,广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至10月。因此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拟于2021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
3.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1广东,广东省高温补贴最新规定文件
1、 据广东省人社厅最新消息,该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高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24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标准拟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发布消息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3、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4.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1,广东高温补贴2022年规定的
1、按月发放为150元/月,按天折算为6.9元/天。注:2021广东拟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
2、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工资清单中列明,一旦发生争议,将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5.2021年广东高温补贴文件,广东省高温补贴最新规定文件
1、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3、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4、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5、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6、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7、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8、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9、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10、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11、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12、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