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发布主体不合法。部分地市级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甚至于一些县也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2、集中采购目录重点不突出。部分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几乎无所不包,如打印纸、书写纸等。而对建设工程,没有列入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调查研究不够。一个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得是否合理、准确,直接反映了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和公布。有些地方在制定采购目录时不做市场调研,操作性不强,制度缺乏严肃性。
(1) 要按规定程序采购。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选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整理保存采购文件,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 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120万元以下、5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4) 涉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实施采购前按规定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