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作业的健康问题,应该放在从业者健康标准中体现。不应该放在监护技术规范中。
2,监护技术规范属于技术性规范,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职业病和各种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相关问题的规范。
3,对于人员健康监护内容放在GBZ98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标准本身是很正确的,因为这个标准是针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设定的。
2个文件标准分别针对了不同的事物,所以并无问题。
另外,关于做成一个国标的问题并科学,而是针对不同的事物做出不同标准,对以后的修正有很大用处。如果什么事情都写到一个法典中,那么就非常庞杂。有针对的设定某一个专项,然后进行立法,然后因此衍生出各种条款和细则以及根据实际生产生活不同和时代演进,使得相关准则更加精确和更加严谨以及科学,这是国际细则性立法的惯例,也就是大法最粗狂,小法才细则。
纵观世界列国宪法,没有一个是可以执行的,都是宣言性质的定性文字阐述。而对具体的方面再制定其他法律。然后就某些条款细则出台相关的规定和解释条款,然后是根据事物针对的不同层面进行更加细致的设定。
因为我是从事涉核军工的人员,所以说一下我知道的基本的几个条文性质的标准。
我们国家执行的GB/T 15053-2008标准, 使用辐射显色薄膜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剂量测量系统测量吸收剂量的标准方法,这一个文件,是针对测量系统和测量溶剂进行了标准定义。
GBZ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 这是针对特种从业人员进行的辐射控制类的标准设定。
由此,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事情不同的事物国家会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规定。
而你没有分清楚这2个规定的不同定义,所以产生了混淆概念。这个就相当于,一个车闯了红灯,然后压死了人然后被人起诉,需要用到交通法规和民法,顺带刑法等等具体某一个方向用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标准等等来执行的。
比如我们单位根据不同岗位还有不同的执行标准和检验方式,又有不同程序的和规则限定,如果都设定在一个标准里面,反而会出现责任不明阐述不清的问题。而且根据保密制度,不同密级的人员参阅和受到的规范均有不同是不会出现在一本规则中的。
同样是国标,比如食品安全里面就把蜂蜜国标单独列出来,然后针对蜂蜜的检测又专门有其他的规定,这种事情非常常见也是非常正确的,最常见就是相关细则遵循某某国标文件。
所以综上所述,你不同为此进行纠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