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运行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负担,并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来说,机关运行经费的保障应当根据不同的事权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事权情况,合理安排和分配预算资金,确保各部门和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预算的公开、透明和规范,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浪费和腐败现象。
最后,机关运行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遵守预算约束,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按照中国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原则,机关运行所需经费主要由以下渠道给予保障:
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各级机关提供经费支持,用于机关的日常运行、人员薪酬、设备购置等方面。
2. 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各级机关的实际需求和任务,提供对应的经费支持。
3. 自筹收入:机关可能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租金收入,行政服务费等途径获得一部分经费。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机关的权责与财务自主权相对应。机关通常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预算计划,提出经费需求,完成财务报销、审批、管理等活动。
此外,机关的经费保障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例如财政预算法、财政资金管理法等,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确保合理使用和监督经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不同机关的政策和实施方式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