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在性质和颁布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 性质不同:劳动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总体安排和调整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普遍性和基本性;而规章制度是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者单位依法制定,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的,具有特殊性和局部性。
2. 颁布程序不同: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审议、批准和公布等程序,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规章制度的颁布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并具有较为局部和具体的适用范围。
3. 层级关系不同:劳动法律法规属于法律层级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治性;而规章制度则是在法律框架下的一种补充和细化,它的效力一般是次于法律法规的。
4. 调整范围不同:劳动法律法规在内容上较为广泛,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对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规范;而规章制度则主要针对一些具体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规定,内容比较具体和细化。
总之,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基本性;而规章制度则是在法律框架下的一种补充和细化,具有特殊性和局部性。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劳动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建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而制定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