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本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体为局长办公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
由职能部门(科室)提交初步方案,提出具体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指示有关部门(科室)临机处理,但须向事后召开的首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