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限高人员子女上学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限制高消费并不影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的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因此,如果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可以正常在公立学校、非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不会受到影响。同时,高考录取过程中,不会审查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限高”、“失信”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