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下: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困难救助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供个人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