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禁止生产、贩卖、运输、持有、使用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
原因: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毒品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内容延伸:除了上述明确列出的毒品,禁毒法还规定了其他被国际禁毒公约认定的、对人体产生成瘾作用或毒害作用的物质也应该受到禁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共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