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赔养对象应当与赔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并承担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养对象应当与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事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察、保医、保住、保幕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