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一般以为至唐方始定型。其制大抵以起居郎隶门下省,专记帝王与大臣议政情况;又别置史馆于禁中,掌编国史,以他官兼领,命宰臣监修。在史官的职能上,一是明确了史官与历法官的分途。二是强调了记注与撰述分工,一般著作郎、佐郎等主撰述,起居舍人、起居郎等掌起居注。
至宋代,更建立起了包括起居院、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玉牒所、会要所等在内的庞大修史机构,分别修纂起居注、时政记、日历、实录、会要、国史等。
宋以后,辽、金、元三代史官制度大体与之相同,但不如它那样繁琐,一般分国史院和起居注两个系统,国史院设监修国史、史馆学士、史馆修撰、修国史等官;起居注则属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左右两史职掌。元代并集贤院为翰林国史集贤院,置有修撰、编修、检阅等官,其制已开明清翰林院制度之先。
春秋时期,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左史、右史等史官。秦归太史令,汉置太史公,史官职责由太史公负责,常务工作由史书令史承担。唐设起居郎,还有兰台令、柱下史、著作郎、左右史等等,历朝历代都有史官。
翰林修撰是翰林院中负责修国史的官员,翰林院是明朝进入内阁的必经之路,所以进入翰林院后一般都会很快升迁,举人高中状元后就是被授予翰林修撰的官职,品级为从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