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保险法的重点总结: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保险的分类角度和标准不同,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保险的理论分类侧重于总体特征和对运动规律的把握,按保险标的、保险业务、保险的实施方式和经营动机等标准。
保险的实用分类按经营业务的重点、业务量、保险公司现有规模或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标准。
保险的法律分类受限于一国的法律体系,体现各国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中保险法的重点总结,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可以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