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实体法与程序法最通俗的理解)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实体法与程序法最通俗的理解)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5-17 05:44:01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程序法则主要是指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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