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自己全责赔偿如下:
(1)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2)超过强制保险的强制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由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不足额赔偿: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无过错的,机动车方不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非责任方是机动车,另一方的强制保险的非责任额也可以赔偿自己的损失;
(4)但是,如果非责任方是非机动车,则其自身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全责的,符合赔偿条件的,由交强险在额度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额度的部分由责任人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