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2001年江苏农村宅基地标准如下:
1.占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为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的60%,但不超过400平方米;
2.宅基地的形状:宅基地尽量呈长方形或正方形,不得小于30米×30米;
3.建筑规模:住宅不得超过三层,且总高不得超过12米;
4.宅基地的用途:宅基地仅用于建造住宅和相关生活必需建筑,不得违法扩大用地范围;
5.建筑线距宅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宅基地面积的1/3;
6.建筑物间距:同一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相邻不同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地方性的修订或细化规定。具体的标准应以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标准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