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和仓库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Ⅲ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的场所。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厂房划归为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Ⅰ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A中分类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生产车间。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并结合我国国情,简化为Ⅰ、Ⅱ、Ⅲ级仓库,其中,仓库危险级I级与NFPA 13的1、2类货品相一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A组塑料、橡胶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