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基本就业权利包括接受就业指导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待遇权、违约求偿权等权益。
1.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其中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2.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4.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
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
享有就业指导权
被学校推荐的权利
自主选择职业权
平等、公平就业权
知情权
违约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