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净地出让有关规定(净地出让规定53号文件)

非净地出让有关规定(净地出让规定53号文件)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6-09 22:24:37

非净地出让有关规定

所谓“净地”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一个俗称,但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其已有表述。

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中规定,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目前,对“净地”最权威的定义是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指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与之相对应的是“毛地”,“毛地”是相对于“净地”而言的,是指拟出让的土地或者权属边界条件不清晰、或者未征收拆迁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兼具以上三点中的两点或全部。

“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二者除了在形态上存在不同,在产权和法律关系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实践中,在不动产征收拆迁过程中,真正能实现“净地”出让的,少之又少。这就容易引发牵涉各方主体利益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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