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的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土地上的个人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
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则征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对需要安置的村民进行安置。
如果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比如有的地方征地时成立了具体负责安置的公司,则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此类安置公司,由安置公司对安置补助费统一进行支配和安置。
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