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企业是否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取决于下岗的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在中国的制度下:
1. 解除劳动关系后:一般情况下,当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正式下岗)后,原单位不再承担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从下岗之日起,职工的社会保险将由个人自行接续或通过失业保险等途径进行过渡。
2. 失业期间: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得到一定的保障,但不是由原单位而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 再就业前的社保接续:下岗职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4. 再就业后:如果下岗职工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新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时的社保缴费记录将会与下岗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总之,在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企业通常不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而下岗职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措施确保社保不断缴或者续交。具体操作应参照当地最新的社保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