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指法律上将某个实体(如公司、组织或政府)视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与其成员或创立者分开看待。
这意味着该实体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等,独立于其成员的个人权利和义务。
这种法律人格的设立旨在保护实体的利益,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公司法中独立的法律人格又称为法人人格。公司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其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主体对其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褫夺。公司法人格即公司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公司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公司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
其实质内涵在于:公司法人格与其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财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了归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与此同时,公司成员(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间接(股权)控制公司的制度。这个制度安排的后果是,如果公司对外发生债权债务等关系或纠纷,公司仅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无关;股东对公司仅享有股权及股权的衍生权。
独立的公司法人格——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被誉为是一次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工业革命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这一制度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
法律上的人格其实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主体法律拟制主体.对于任何自然人法律都承认其法律人格,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律拟制人格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