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法59条第23项处罚规定(东莞交通法56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广东交通法59条第23项处罚规定(东莞交通法56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7-01 14:23:27

广东交通法59条第23项处罚规定

交通法59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四十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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