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4、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普通法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普通法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5、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仅对部分人有效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特别法,如《商标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