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即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而海洋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 论证方法不同。大陆法系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而海洋法系则更多地采取归纳法,即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
3. 判例地位不同。大陆法系的判例不是正式渊源,而英美法系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4.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海洋法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
5. 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采用法典形式,而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