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人以上
定义50人以上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称为人员密集场所。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5条条文解释,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消防法没有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人数。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相关界定。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各地方或行业人数规定不同,山东省规定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为同一工时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