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灭火器新标准如下:
一、灭火器的维修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年均应进行维修;
3、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满5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均应进行维修;
二、灭其本身出现问题需要报废
a、灭火器的同体锈蚀超过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灭火器筒体表明有凹坑的;
b、 灭火器的筒体受到严重机械损伤的或明显变形的;
c、灭火器 无泄压机构或灭火器的器头存在裂纹的;
d、灭火器的筒体结构不合理;
e、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f、 灭火器的生产厂名称、出厂日期钢印不能进行识别的;灭火器的铭牌看不清或铭牌脱落的;
g、 灭火器的筒体进行过有补缀、铜焊、锡焊等修补操作的;
h、 灭火器在火中被烧过。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