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为了搞好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施工成本,增加职工收入,确保按施工进度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3.
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根据损失大小而带来的罚款。
4.
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如果再次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