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
(一)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15分及以上的,暂停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3个月;
(二)累计被扣20分及以上的(不含一次被扣20分),中止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重新参加入库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启用,且3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
(三)一次被扣20分或连续3个计分周期均累计被扣20分及以上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续聘。
自入库之日起,专家累计拒绝参加评标(评审)比例达50%且5次及以上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请假的),专家管理系统应自动予以提醒;提醒后累计拒绝比例达75%的,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3个月;暂停期满后继续拒绝累计比例达90%的,应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专家,由设区市以上政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加5分奖励,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冲抵同一周期内扣分值。
(一) 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
(二) 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评审)原则,树立评标(评审)专家诚实守信的形象,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所提交的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专家职责,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维护评标(评审)秩序;
(三)当与投标人或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时,本人主动依法依规进行回避;
(四)本人承诺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透露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信息;
(五)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当本人的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或应当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七)对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自愿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检查;对本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专家考核结果如有异议,按照规定期限和途径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配合申诉处理部门的调查;
(九)本人承诺身体健康,可以参加评标(评审)活动。